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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:提高矿业资源保障能力

新疆:提高矿业资源保障能力

发布日期:2024-10-11 浏览次数:125


日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措施》),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地质找矿、矿业权管理、资源开发利用、科技创新等矿业领域突出问题,切实提高资源保障能力,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。

《若干措施》鼓励各地财政出资开展地质找矿,带动社会资金同向发力、快速增储上产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财政出资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,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后直接开展工作,形成的找矿区块,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。

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未纳入煤炭建设规划但具备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,矿业权人在完成试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,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,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、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即可进行开采,并于5年内办理完成采矿登记手续。

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让登记权限内矿业权,储量规模达中型及以上的,在出让时可设置底价。探索矿业权交易分段设置保证金、熔断报价增加保证金机制。

《若干措施》支持地勘单位、矿山企业和国有资金出资的风险勘探投资基金机构自筹资金,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,提供出让区块建议。成功出让给其他经营主体的,除返还实际调查投入资金外,还可给予出让收益成交价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。



来源:中国煤炭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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